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案件承办机构: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自评材料撰写人:安乡县农业局毛勇,电话:1597306XXXX。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0日,根据安乡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组成联合巡查组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禁烧秸秆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5月9日晚上20时20分,安乡县农业局执法人员与安康乡政府干部进行巡查时,在安康乡仙桃村10组,发现袁某正在耕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执法人员立即亮证表明身份,并与安康乡政府干部一起对袁某进行劝阻并电话联系包保村干部赶到现场 。
经查实:2018年5月7日,袁某将地里的油菜收割后,5月9日晚上20时20分,因堆放在地里的油菜杆影响到下季农作物的播种,为了图省事点燃了收割后的油菜杆。袁某在询问中向执法人员承认,安康乡政府和仙桃村委会多次上户宣传了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内容,袁某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环境的事实是知晓的。执法人员在现场劝阻过程中袁某不听劝阻、拒不配合,并继续点火焚烧秸秆,经由执法人员和乡村干部一道才将火点进行扑灭。袁某的恶劣态度,给附近在场居民带了负面影响。经执法人员现场定位,袁某焚烧秸秆发生地位于北纬29°21′8″、东经112°9′40″,燃烧着火点3处、面积为5平方米,燃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9日20时22分电话报请负责人,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现场拍照固定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人证言1份3页,现场调查取证照片4张2页,证明当事人焚烧现场、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事实;
3、安乡县安康乡秸秆禁烧领导干部包保任务表1份,秸秆禁烧宣传照片2张1页,证明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责任包保的事实;
4、《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安政发〔2017〕5号)1份2页,证明全县范围内是禁烧区和确定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安政发〔2017〕5号《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一条“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等秸秆、林木枯枝落叶等)”。当事人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油菜),违反了《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第二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既安乡县人民政府确定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5日,本机关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处理意见。
2018年5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农环)告〔2018〕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2018年5月29日,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已于2018年5月29日将罚没款上缴国库。至此,此案执行终结。
二、案件评析
环境保护监管体制迎来的新的变化,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职责赋予给农业部门,深感责任重大,如何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监管执法是一个全新课题。秸秆禁烧线长面广,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既要做到依法行政又要让群众满意欣然接受,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宣传在前、责任落实在前,行政处罚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此案得以圆满办结,主要是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程序要合法。当事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于时限强,为确保证据不灭失,执法人员在发现案情后,第一时间电话请示负责人批准立案,随即展开调查取证。鉴于当事人不听劝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给在场当地居民带来负面影响,经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拟作从重处罚决定,把好所有环节程序关。
2、适用法律要准确。第一,禁烧区域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法律规定授权给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禁烧区域。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安政发〔2017〕5号《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第一条“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等秸秆、林木枯枝落叶等)”。据此证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禁烧区域,安乡县人民政府安政发〔2017〕5号划定全县范围禁烧农作物秸秆的法律依据。第二,管辖权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安政发[2017]5号《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第二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据此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并确定由农业部门处罚的依据。第三,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属较重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农业厅湘农业发〔2012〕75号《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五)经劝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从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第四,听证告知程序。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据此本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还需启动听证程序,本案中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
3、收集证据要合理充分。一是对当事人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场拍照、定位,证明当事人焚烧秸秆地点和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事实;二是把当地村干部叫到现场加以佐证,证明村委会在此阶段开展了巡查和当事人是在自家承包地焚烧秸秆的事实;三是提取乡村两级进行广泛宣传资料、乡村干部包保花名册等,证明乡村两级进行了广泛宣传并进行了包保措施,当事人知晓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事实;四是进行现场检查(勘验),锁定时间、地点,点火数量、面积及经纬度等。
4、办案体会与技巧。
①文明执法,精准把握“三度”。一是宣传力度,广大群众是否知晓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认知度;二是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燃烧过程中是否产生了烟尘污染物质;三是违法行为中止度,是否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②依法行政,严把程序关。一是要亮证执法,及时劝诫。二是要把握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秸秆焚烧由于时效性强,在证据灭失前必须固定证据,在现场可请示负责人批准立案,及时启动调查程序,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三是要及时通知当地村干部赶到现场劝阻和处置,也便于调查取证。四是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烟尘污染物质的,进行劝阻,能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可责令当场改正或免于行政处罚。五要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要把握好,本案法律授权上环环相扣,依据充分,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把握好自由裁量幅度。五是做到相关程序合法,如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较重罚款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要履行到位。③案例警示宣传到位。一是把该案例在当地村、乡广播,警示教育当地村民;二是在局域网将处罚信息公开,通过微信平台、乡村广播、科技小报、电视等媒体宣传,让全县其他乡镇人民群众切实认识到焚烧秸秆会受到行政处罚。通过多途径宣传,能够很好地警示群众,使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大大减少。
办理此类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也切实能够起到警诫作用,但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强乡村两级宣传力度与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让广大老百姓认识污染大气质量的严重性和危害后果,不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为最终目地。让空气质量更好,碧水蓝天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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