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移民管理部门。乡、镇移民工作站为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报账单位。
第三条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五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确保水库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水库移民资金核算的会计期间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包括“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淹没补偿费”实行单独核算。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拨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后扶结余资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核拨的移民后扶结余资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财综[2007]26号文件征收拨付的库区基金。
移民扶助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征收拨付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以及依据省政府2007年109次常务会议纪要安排拨付的移民困难扶助金。
淹没补偿费——核算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拨付的在建电站淹没补偿费。
第八条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十条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变更。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8 |
303 |
结余 | ||
1 |
101 |
现金 |
|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四、收入类 | ||
3 |
104 |
暂付款 |
9 |
401 |
拨入经费 |
4 |
106 |
固定资产 |
10 |
407 |
其他收入 |
5 |
107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五、支出类 | ||
11 |
501 |
经费支出 | |||
二、负债类 |
12 |
502 |
拨出经费 | ||
6 |
203 |
暂存款 |
13 |
506 |
其他支出 |
三、净资产类 |
|
|
| ||
7 |
301 |
固定基金 |
第二十五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 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部门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
2、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付和结余数,并将账面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3、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单位实际库存现金数。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部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余额,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移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4、收到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借记“其他支出—银行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移民管理部门拨出、使用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实际存款结余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移民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以及应收、暂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往来款项。
2、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移民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原价。
2、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减少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全部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负债类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根据工程结算单或有关结算凭据应付而未付给施工单位的移民工程款项和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
2、本科目应按有关单位及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结算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结算的暂存款累计数。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用移民资金购买、调入、建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303号科目结余
本科目反映各类移民资金期末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拨入的移民专项资金。
2、拨入“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按拨款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拨入“移民扶助金”按“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拨入“淹没补偿费”按各在建库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收到拨入的移民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淹没补偿费待淹没处理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转。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结余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安排用于移民的收入。
2、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余与“其他支出”科目对冲。对冲后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
(五)支出类
第502号科目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类移民资金实际支出数。
2、本科目按“移民直补支出”、“移民工程支出”、“淹没补偿支出”、“移民专项支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移民直补支出”核算后扶基金、移民扶助金直接发放给移民的支出数,按乡、镇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工程支出”核算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用于移民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按农田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教卫生建设、生态与环境保护、生产开发、库区防护、应急处置、其他等设置三级科目,并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淹没补偿支出”核算在建水库淹没补偿费中除移民专项支出以外的实际支出数,按农村移民安置补偿、城镇(集镇)迁建补偿、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工业企业迁建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有关税费设置三级科目,并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专项支出”核算移民资金中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非工程项目费用支出数,按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经费、勘测规划设计费、监理检测评估费、其他费用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淹没补偿费中“淹没补偿支出”和“移民专项支出”期末数反映淹没补偿费累计支出数,待淹没处理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结转。
第502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向下级移民管理部门拨出的移民资金。
2、拨出“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和“淹没补偿费”按拨款对象进行核算。拨出“移民扶助金”需按“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拨出“淹没补偿费”需按各在建库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按规定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淹没补偿费待淹没处理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转。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6 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手续费支出。
2、本科目按支出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年终结余与“其他收入”科目对冲。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种类
报表分类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移资总表 |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1.移扶01表 |
资产负债表—后扶基金 |
季报、年报 |
移扶02表 |
后扶基金收支情况表 |
季报、年报 |
2.移余01表 |
资产负债表—后扶结余资金 |
季报、年报 |
移余02表 |
后扶结余资金收支情况表 |
季报、年报 |
3.移库01表 |
资产负债表—库区基金 |
季报、年报 |
移库02表 |
库区基金收支情况表 |
季报、年报 |
4.移助01表 |
资产负债表—移民扶助金 |
季报、年报 |
移助02表 |
移民扶助金收支情况表 |
季报、年报 |
5.移淹01表 |
资产负债表—淹没补偿费 |
季报、年报 |
移淹02表 |
淹没补偿及专项收支情况表 |
季报、年报 |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格式 (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会计期末,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三)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移民管理部门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报送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编报人签名并盖章。
(四)省、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应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5天内报出。月报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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