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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来源:计划财务科 2009-03-20 10:02 字体:【
        1、省局(办)处级以上领导、区县分管领导、区县移民局局长、扶贫办主任、兄弟省市单位人员、市直有关部门来局(办)检查或联系有关工作的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其他来客一律由各科室对口接待,接待费用在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的包干费用中解决。

  2、办公室统一接待的客人,由相关联系人员填写接待审批单办公室核定标准,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办公室只负责用餐和住宿费用,用餐费含酒不含烟)。一次性接待标准超过5000元,须报局长(主任)审批。

  3、省、外省及兄弟市州客人在指定宾馆接待,其他客人原则上到市委机关食堂、农培酒店和凯天酒店用餐,到芷园宾馆住宿,不得在星级宾馆接待。在指定的宾馆、酒店接待客人,只能由办公室主任签单,其他签单费用自负。

  4、客餐参考标准:接待省部级领导,每桌不超过1200元;接待地厅级领导,每桌不超过800元;接待县处级领导,每桌不超过500元;接待其他人员,每桌不超过300元。

  5、市外出差确需自己解决就餐费用,需严格控制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20元,费用不纳入包干总额;外出参加会议不报销餐费。

  6、 办公室对外结账只负责由本局(办)统一接待所负担的接待费,其它接待费一律由经办人员自行结账。

  7、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的应作好登记,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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