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蒋颖群
受委托单位: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地址:桃花源镇翘望嘴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市深化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为做好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委托执法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辖区内。
二、委托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 2024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保护、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等领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检查权,具体事项见附件《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项)》。
(二)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农村宅基地管理、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见附件《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8项)》。
四、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制作“常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专用章”3号章交受委托单位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使用。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委托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并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其它相关资料。
五、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单位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四)因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委托单位应以委托单位名义答辩或者应诉,委托单位给予协助与配合。产生行政赔偿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考核。
(六)受委托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执法工作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执法监督。
六、其他约定
(一)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由委托单位报本级司法局备案一份。
(二)本委托书自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双方2021年8月11日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终止执行。
(三)委托期满后,委托单位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另行委托。
附件: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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