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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农药)罚[2015]6号

来源:市农业局 2015-11-09 17:32 字体:【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农药)罚〔2015〕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常德市武陵区帅得现代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农资大市场9栋1号

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一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6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农药监督抽检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苄嘧磺隆农药及所搭售农药专用助剂(商标:野荸荠,生产日期:2015年1月8日,规格:25g/包、140包/件)进行了抽样,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测,农药专用助剂中含有农药成分二甲四氯钠60.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而该农药专用助剂标签上没有标注,判定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检验结果直接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确认当事人于2015年4月底经农药业务员介绍,以350元/件的价格通过物流方式进了该批农药2件,货值700元;于2015年5月6日以420元/件的价格向西洞庭零售门店销售该批农药2件,获违法所得840元。以上事实有农药质量抽样单、询问笔录、销售单据、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违法经营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在本机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过证据核对,本机关采纳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2015年10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执行基准“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84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840.00元);

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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