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种子)罚[2016]1号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种子)罚[2016] 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湖南银和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长沙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940××××××
联系电话:1897562××××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3月30日,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柳叶湖管理区周××农资经营部经营有“湘两优143”水稻种子,该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审定证号。执法人员怀疑该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周××(经营者),查明该批“湘两优143”水稻种子是湖南银和种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卖给他的。4月 26日,执法机关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3月2日,通过物流公司(德邦物流)以50元/公斤的价格从湖南年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湘两优143”水稻种子60公斤(规格:30公斤/件,共2件),以70元/公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周×元30公斤(1件),周×则30公斤(1件)。至立案调查之日止,除执法机关依法异地登记保存的该种子30公斤外,剩余的30公斤“湘两优143”水稻种子已被当事人销售完毕。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1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湘两优143”外包装袋相片、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证实“湘两优143”水稻种子未审定的事实;
3、物流公司单据(德邦物流),证实当事人购进“湘两优143”水稻种子的事实;
4、服务跟踪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实当事人销售“湘两优143”水稻种子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水稻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当事人销售未审定的“湘两优143”水稻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本机关于2016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申请听证、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未审定的水稻种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湘两优143”水稻种子3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2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农业银行政务中心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