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种子)罚[2016]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湖南由奇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住 所: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农资大市场5栋1幢21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0000034041
联系电话:1897365××××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4月7日,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西洞庭湘农农资月娥连锁加盟店经营有“桂晶丝苗”水稻种子(审定证号:粤审稻2014024),该种子包装袋上没有标示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执法人员怀疑该种子为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的种子。通过调查湘农农资月娥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者龚某某,查明该批“桂晶丝苗”水稻种子是龚某某从湖南由奇丰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的。4月 18 日,执法机关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3年取得“桂晶丝苗”水稻品种在常德市场的开发使用权。2015年,当事人在贺家山原种场制“桂晶丝苗”水稻种子2500公斤,将该种子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西洞庭月娥连锁加盟店600公斤,石艮华550公斤,剩余的种子当事人已全部自行使用。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承认自己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获违法所得69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关于“桂晶丝苗”销售的情况说明、“桂晶丝苗”包装相片及抽样取证凭证,证实当事人销售“桂晶丝苗”水稻种子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生产“桂晶丝苗”水稻种子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所以“桂晶丝苗”水稻种子必须是在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该种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
2、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9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农业银行政务中心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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