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种子)罚[2016]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常德市金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住 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大湖路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30000297××
联系电话:13907368×××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3月30日,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石门桥镇杨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有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该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审定证号,执法人员怀疑该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杨某某(经营者),查明该批“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是常德市金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杨某某农资经营部的,经请示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16公斤“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201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西湖管理区苏某某农资店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经请示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16公斤“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也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本机关于2016年5月4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实:“隆两优1377”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当事人于2016年1月14日,通过物流公司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购进“隆两优1377” 900公斤(规格:1公斤/袋,30公斤/件,共30件),以4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基层经销商。至立案调查之日止,除执法机关依法异地登记保存的该种子32公斤外,当事人收回该种子并退回厂家840公斤(28件),剩余的28公斤当事人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26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隆两优1377”外包装袋相片、询问笔录,证实“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未审定的事实;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证实当事人销售“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的事实;
4、物流公司单据复印件,证实当事人购进“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的事实;
5、物流公司托运单据单据原件,证实当事人将“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退货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第九十二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当事人销售未审定的“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本机关于2016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听证。7月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有:一、当事人主动收回该种子;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是在考虑到当事人有主动收回种子降低影响、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条款,处以最低限度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未审定的水稻种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隆两优1377”水稻种子32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212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农业银行政务中心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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