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肥料)罚[2016]2号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肥料)罚〔2016〕 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 名:李 ×××××××××
性 别:男
年 龄:29岁
公民身份证号:4101×××××××××
家庭地址: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岵山坡某号
联系电话:152××××××××
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4月8日,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西湖管理区金土地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辉丰”牌大量水溶肥料进行了监督抽检。该肥料包装标示:生产企业是山东省烟台塔斯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是农肥(2010)临字4948号,养分含量标识为:氮-磷-钾≥50% 12-3-35。2016年6月21日经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测(FT216147),该肥料大量元素含量标准值为≥50%,实测值为46.2%,总氮(N)标准值为≥12%,实测为7.91%,磷(P2O5),标准值为≥3.0%,实测值为3.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6月22日本机关向该肥料标示的生产厂家山东省烟台塔斯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并进行产品确认,厂家没有回复。7月4日,该肥料经销商伍某某接受了执法机关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肥料是李某(当事人)销售给伍某某的,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7月19日,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表示认同,不要求复检。经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肥料是当事人2016年1月从农易网上以0.39元/袋价格通过物流公司购进600袋,2016年3月19日以1.3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伍某某,当事人在得知此肥料不合格后主动与该肥料标示的生产厂家以及农易网的相关负责人联系,但联系不上。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到780元。
上述违法事实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涉案人员身份事实。
证据二:肥料质量抽样单、检验报告、 “辉丰”牌大量水溶肥料包装袋相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物料出库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辉丰”牌大量水溶肥料的事实。
证据四:送达回证,检测结果通知书、产品确认书及EMS查询单复印件,证明本机关进行产品确认的事实。
本机关于2016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政务中心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