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肥料)罚[2016]1号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肥料)罚〔2016〕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 名:张某某
性 别:男
年 龄:46岁
公民身份证号:432××××××××××
家庭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教育路某号
联系电话:133××××××××
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4月8日,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西湖管理区三农植保服务中心销售的“澳农丰”牌磷硫二铵肥料进行了监督抽检。该肥料包装标示:生产企业为湖北省澳农丰肥业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为鄂农肥(2010)准字0677号,养分含量标识为:总养分≥40%,养分配合式22-18-0 。201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测(FT216146)。该肥料总养分(N+P2O5)%,标准值为≥40.0,实测值为37.9,总有效磷(P2O5)%,标准值≥18.0实测为16.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询问三农植保服务中心,证实该批不合格肥料是张志辉(当事人)销售给三农植保服务中心的。2016年7月4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7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表示认同,不要求复检。经查实,该批不合格肥料是当事人于2016年4月4日从湖北荆门一名叫尹某某的农资经销商手中以1400元/吨的价格购进,然后以1500元/吨的价格将该批肥料销售给西湖管理区,数量为1吨。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到1500元。
上述违法事实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物料入库单原件、出库单原件,证明当事人销售 “澳农丰”牌磷硫二铵肥料的事实。
证据三:肥料质量抽样单、检验报告、 “澳农丰”磷硫二铵肥料包装袋相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事实。
证据四: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产品确认的事实。
本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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