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肥料)罚[2015]1号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肥料)罚〔2015〕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沅益一级公路东侧青年坝村
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电话:xxxxxx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5月,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的安排,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在鼎城区黄胖子农资经营部对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正辉”牌51%含量的复合肥料依法定程序进行了监督抽检。该肥料的生产批次为“2015年3月进货”,登记证号为“湘农肥(2014)准字1705号”。经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测,该批肥料总氮标准值为25%,实测值为20.07%,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7月6日,本机关将该批不合格肥料的检验报告【NO:FT215216】和产品确认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表示认同,不要求复检。7月10日,当事人的营销部长詹××来本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实,该批不合格肥料是当事人在2015年3月生产的,销售给常德鼎城区黄胖子农资经营部的价格是1900元/吨,数量为2吨,获违法所得3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二:检验报告【NO:215216】原件1份,肥料登记证复印件1份【湘农肥(2014)准字1705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肥料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肥料外包装相片2份,当事人的产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认同肥料的检测结果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的事实。
本机关于2015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执法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政务中心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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