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肥料)罚[2015]2号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肥料)罚〔2015〕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皇欣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农技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 ×
系电话:××××××
当事人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6月25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农业局向湖南省常德市农业委员会移送“陈××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常德市农业委接收了该案件的移送并要求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介入调查。
7月2日,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及该案的陈××(身份证登记为陈×)进行了调查。7月9日,执法人员向该肥料的生产厂家“湖北皇欣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定。8月25日,厂家的业务经理程×来本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
经查实,本案所涉及的52%“正发”牌复合肥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肥料包装袋上标示的养分含量为“N+P2O5+Ca(NO3)2≥52%(26-8-18)”。根据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标明N、P20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当事人将不应计入总养分的“Ca(NO3)2”做为总养分进行标示,违反了GB 18382-2001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对该复合肥料包装袋上的标签内容进行了擅自修改。
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起生产52%“正发”牌复合肥料,并在荆州市销售和使用。2015年3月,西湖管理区肥料经销商陈××以1400元/吨的价格从当事人那里购进该肥料2.3吨,并将该肥料以21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下一级经销商彭××。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2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一:汉寿县农业局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肥料登记证复印件、执法证据采集单(肥料外包装相片)、肥料出库发货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正发”牌复合肥料,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元整(¥32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政务中心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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