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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农药)罚[2015]5号

来源:市农委 2015-10-28 09:33 字体:【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农药)罚〔2015〕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住址:武陵区***

    身份证号码:432401***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7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农药监督抽检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商标:宏一,批号:2015/03/29,规格:100克/瓶、60瓶/件)进行了抽样,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标示值为1.14%,实测值为1.15%;并检测出含有未经登记农药成分氯虫苯甲酰胺2.4%,氟虫腈2.9%。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判定为假农药,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询问当事人,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确认当事人于2015年4月中旬以200元/件的价格,从***农药业务员手中通过物流方式购进该批农药5件,并于2015年5月17日以210元/桶的价格向石门桥镇农药零售门店销售该批农药5件,违法所得1050元。以上事实有农药质量抽样单、询问笔录、销售单据、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假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违法经营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在本机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过证据核对,本机关采纳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2015年10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执行基准“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元);

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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