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专题专栏>详细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农药)罚[2016]5号

来源:市农委 2016-11-18 14:45 字体:【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农药)罚〔2016〕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汉寿旺龙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单位地址:汉寿县龙阳镇花木兰社区汉仓路

       联系电话:1519762××××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一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农药监督抽检行动中对西湖金土地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氰氟草酯农药+植物油专用助剂套装药(商标:玖哥,批次:2016/05/20,规格:100毫升/瓶、40套/件)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测(NO:YT216184),植物油专用助剂中含有农药成分氰氟草酯19.7%。由于该植物油专用助剂标签上没有标注任何农药成分,而经过检测有农药成分的存在,所以该植物油助剂应判定为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该农药(植物油专用助剂)标签上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所以该农药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执法人员询问西湖金土地农资经营部,查实该农药是汉寿旺龙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卖给他的。9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确认当事人于2016年5月底经农药业务员粟俊介绍,以400元/件的价格通过物流方式进了该批农药5件,货值2000元;于2016年6月6日以600元/件的价格向西湖金土地农资经营部销售该批农药5件,获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事实有农药质量抽样单、询问笔录、销售单据、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违法经营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2016年10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执行基准“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