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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12-04 15:58 字体:【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3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湘剑”护农行动部署安排,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何某军等6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9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长沙市公安局开展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执法行动,在岳麓区查获一个私屠滥宰窝点,现场查获生猪17头,刺杀放血生猪1头,猪肉产品951.6公斤。经立案调查,该私屠滥宰窝点负责人为何某军,其伙同何某、田某新、丁某阳、何某林、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2022年8月17日至9月21日,该屠宰窝点共屠宰生猪700余头,销售金额达57.5万余元。当事人何某军等6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3月,何某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何某、田某新、丁某阳、何某林、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宁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子开发经销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4月,宁远县农业农村局接相关部门线索移送函,称辖区内1名种粮大户在某种子开发经销部购买的某品牌杂交水稻种子出芽率不高,经对该批次杂交水稻种子进行扦样送检,发芽率为65%,不符合国家标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某种子开发经销部共进货该品牌杂交水稻种子600公斤,销售460公斤,违法所得3.22万元。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违法经营的种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9.3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郴州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10月,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线索,郴州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某农资有限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经营的“草铵膦”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经抽样送检,检测出“百草枯”成分。当事人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该农药产品共计437件,违法所得13.8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郴州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1月,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四、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岳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11月,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局农业农村事务中心移交线索,称在某农资门市部抽取的“15%双草醚悬浮剂”农药产品检测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批次农药是某农资门市部从岳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购入,当事人岳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共采购该批农药5000瓶,已销售3547瓶,货值金额2万元,违法所得1.4188万元。2023年3月,岳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2年12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武冈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称该局在春季“护奥运保春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抽样发现当事人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复合肥12吨,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每吨2600元,违法所得3.12万元。2023年2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3年1月,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娄底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保障“两节”“两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停放在该公司院内的一辆蓝色货车上装载的生猪均未佩戴耳标,且生猪数量与货主李某某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记载的数量不相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李某某从新化县收购生猪运送至娄底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该车生猪共计18头,净重1785公斤,货值金额2.6775万元。娄底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衡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果蔬种植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7月,衡东县农业农村局在辖区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当事人某果蔬种植有限公司采摘上市的黄桃进行抽检,检测出限用农药水胺硫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种植的黄桃果树在挂果时出现“钻心虫”病害,当事人在明知水胺硫磷是高毒农药,禁止在蔬菜、瓜果等作物上使用的前提下,仍使用水胺硫磷兑水喷洒黄桃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衡东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5月,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八、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3年2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移交的举报材料,称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宠物疫苗,不能提供委托销售合同。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取得了经营范围为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采购销售的某宠物疫苗,未取得经销委托书,超出了省农业农村厅许可经营的品种清单范围。当事人通过网店进行销售该疫苗货值金额2.4183万元、违法所得2.2313万元。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464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泸溪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唐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3月30日凌晨,泸溪县农业农村局与县森林公安局开展禁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在禁渔区浦市镇毛家滩村沅江水域发现一艘船舶正在靠岸,船尾有人上岸逃跑,执法人员在船舱内发现电鱼工具及渔获物170.1公斤。经调查,该船所有人为唐某某,执法人员在其家中发现活鱼16尾,干鱼6.4公斤。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唐某某两次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用于交易和自食,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泸溪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件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十、常德市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3月,常德市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执法机关下达责令通知书后,销售了草莓250公斤,其中有200公斤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常德市武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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