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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案为何如此草率了断

来源:农民日报 2019-04-17 15:27 字体:【

    本报记者郝凌峰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春天本是播种希望的季节,然而河北省邢台市的7位农民朋友却饱尝了失望。他们本想通过种植红薯脱贫致富,不料却因购买了劣质地膜而损失惨重。更令人遗憾的是,维权之路让他们更加烦心。目前尽管一审判决已胜诉,但仅支持赔偿部分购买地膜款,不支持因劣质地膜造成的减产损失、重新铺膜产生的人工费用赔偿,而7位农民提出的追究经销商、制造厂家涉嫌销售欺诈行为请求更是无从申诉,维权一年多竟然等来个“退货式判赔”!

    劣质地膜误农时7万投资打水漂

    2013年以来,邢台市威县、广宗县以及河南省新乡县的王花强、刘俊杰等7位农民,共同承包了广宗县2000亩耕地种红薯。自2018年3月12日起,王花强等人多次从威县老马农资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马农资”)购买了共计650捆价值71500元的“萌田”牌农用地膜。之后他们雇用当地村民,平整土地、铺设地膜,但万万没想到,地膜铺设大约20天后,他们发现地膜出现许多破损的地方。又过了几天,破损现象不断加剧,地膜没有一点拉伸力,用手轻轻一扯就会裂开,最后,在20多天的时间里,2000亩地膜全部烂掉。

    为此,王花强等人多次找经销商协商,却没有结果,无奈只好向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

    据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孟辉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局很快认定了地膜受损事实,并将地膜样品委托检验。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受检样品地膜纵向、横向拉伸强度严重不合格。根据国家标准产品拉伸强度应大于等于14,而该地膜拉伸强度只有3,与国家标准相去甚远。

    王花强介绍,铺设地膜不仅仅是防止杂草生长,更重要的是保持土壤湿度,保持墒情,确保红薯出芽和生长,保证红薯高产稳产。由于地膜损坏,7万元地膜款打了水漂,而重新铺设地膜,不仅要重新花费人工,更重要的是错过了最佳种植时期,对红薯产量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一审判决虽胜诉赔偿请求遭否决

    由于劣质地膜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经销商又始终没有给出明确说法,王花强等人将经销商老马农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地膜款71500元并赔偿3倍地膜款214500元。案件经威县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老马农资追加生产厂家曲周县沃农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周沃农丰”)和提供原材料的河北萌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萌田”)为第三被告。

    据一审判决书(冀0533民初193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批地膜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为净质量和拉伸强度低于技术要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为不合格产品。对于王花强诉称购买地膜除57400元是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外,还有14100元是现金支付,被告老马农资不认可,不予支持。威县人民法院据以上调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老马农资退还王花强等7位农民地膜款54700元。

    对于一审判决,王花强等人最大的不理解就是没有追究经销方的欺诈行为,即没有支持他们提出的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认定了地膜为不合格产品,却没有判定有欺诈行为。对此,判决书的解释是,王花强等人2016年、2017年均使用该产品,未发生质量问题,由此证明河北萌田和老马农资长期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只是在本批次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因此不能认定有欺诈行为。

    维权之路不顺畅减产损失无处诉

    一审判决获胜诉的王花强等人并没有多少喜悦,判决结果跟他们实际遭受的损失有较大差距。因此他们随即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老马农资退还地膜款71500元,赔偿3倍地膜款214500元,并赔偿铺膜人工费损失20万元。

    因为这起官司,王花强也开始研究相关法律知识。他认为,消费次数多少并非是否存在消费欺诈的关键,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生产及销售者必须承担质量控制的责任,就本案来说,经销商明知该批地膜为残次品却不告知消费者,仍继续销售,就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王花强表示,退一步讲,即便不是消费欺诈,销售伪劣产品也应依法双倍赔偿,并且就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现在却仅仅是退还地膜款,违法成本太低,这明显助长了违法者卖假售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志坤解释说,本案涉及地膜款已经超过5万元,可以适用本条法律。

    对此,张孟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变化,他们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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