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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通报10起农业行政执法案例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2019-07-17 09:14 字体:【

今年上半年,市农业农村局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资源,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共查处各类涉农案件近300起。为起到震慑警醒作用,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通报10起典型案例,并通过媒体曝光。

一、湖南(安乡县)中银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案

2019年5月27日,长沙市食品检验所抽检长沙市天心区彩君粮油店“乡满民间农家土鸡蛋”恩诺沙星不合格。经调查,该鸡蛋产地为湖南(安乡县)中银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场散养蛋鸡1000羽,5月18日部分蛋鸡发生肠炎,饲养员徐青平购买了3天的恩诺沙星进行饮水和拌饲料喂,5月24日开始销售鸡蛋。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湖南神农缘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19年4月18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安乡县农业农村局对湖南神农缘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进行联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从“远缘杂交一系稻”水稻种子发明和繁育人桃源县茶庵铺镇农民刘兴明处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未审定的“远缘杂交一系稻”水稻种子,该种子用普通编织袋包装,未附注标签标识。当事人以签协议的形式,将2250公斤该种子在安乡县、鼎城区等地进行种植。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22日正式立案调查,5月20日,已将此案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三、澧县大勇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19年4月16日,澧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户陈章轩购买的标注为泰安市宝丰农药厂生产的“病虫一把抓”牌苏云金杆菌农药进行了抽样,经检测,该农药含有未登记的成分“吡蚜酮”,属于假农药。经查,该农药是澧县大勇农资经营部销售给陈章轩的。6月26日,澧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此案正在办理之中。

四、文少华门市部销售添加禁用农药案

2019年4月15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对文少华门市部(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标称为山东绿邦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为PD20141321的“草立绝”敌草快水剂进行抽样,经检测,该样品中含有未登记的农药成分百草枯,属禁用农药。6月10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3元、罚款8277元的处罚决定。

五、陈克元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

2019年4月17日16时左右,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巡查时,发现陈克元正在自己家中屠宰生猪,其涉嫌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立案查处。根据《常德市生猪屠宰行政处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生猪产品58.3公斤。2.给予行政处罚3500元。

六、安障乡生猪定点屠宰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19年5月7日早上5时左右,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安障乡生猪定点屠宰点出厂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了解详情,在安障乡生猪定点屠宰场大门外现场查获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1头。依照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立案查处。根据《常德市生猪屠宰行政处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周定权以下处罚:1.没收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110公斤。2.给予行政处罚2000元。

七、聂仁益涉嫌证物不符跨区域销售猪肉产品案

2019年1月3日,当事人聂仁益从安乡县黄山头镇B类屠宰场调入225公斤生猪产品和猪肉,被屠管办与罐头嘴镇政府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并收缴,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防治非洲猪瘟精神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屠管办依法对225公斤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丁小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9年4月12日16时54分,市渔政站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鼎城区红云社区和郭家铺的沅水河边电力捕鱼,17时05分,市渔政站执法人员驾驶渔政冲锋舟在鼎城区第四自来水厂上游200米处当场抓获逃逸到岸边的丁小红,另一人已逃离现场。当事人的电鱼设备丢弃在河堤的草丛中,捞网、带电线的竹竿及渔获物放在木船船舱内。丁小红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电力捕鱼,当场查获电获的草鱼9条。当场暂扣汽油机木质船一艘、风帆蓄电池1只、四核双频电源1台、捞网1根、带电线的竹竿1根。此案已移送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处罚。

九、罗建元禁渔期间电捕鱼案

2019年5月15日10时30分,县渔政站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桃源水电站大坝上游左岸红军码头旁边有人用背包机电鱼。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将当事人控制,随即报警,由治安大队将其刑事拘留。

十、张茂平电鱼案

2019年4月25日8时50分,检查发现,张茂平在沅水水域接港河段在禁渔期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鱼时,被汉寿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捕捞渔获物鲤鱼、红尾鱼1公斤。汉寿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渔获物1公斤;2.没收电鱼设备:12副蓄电池1块、升压器1个、电鱼篙1根;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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