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禁渔期禁渔区电力捕鱼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13点31分,市渔政站接武陵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举报,有人在沅水四桥的沅水中电捕鱼。市渔政站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沅水南岸高压铁塔上游200米处,当场查获涉嫌电捕鱼违法当事人陈某某,其电捕鱼设备(风帆电瓶、逆变器、有电线的捞网)分别藏于河边的草丛中;渔获物放在岸边木船舱中并用帆布遮盖,渔获物的品种有鱤鱼、鲤鱼等7个品种共计20.94公斤。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4月11日13点31分许,市渔政站陈宏接武陵区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举报,有人在沅水四桥河边电力捕。15时10分,执法人员驾驶渔政冲锋舟在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沅水南岸高压铁塔上游200米处发现一木质船迅速往南边的江边驶去,当执法人员追至木船停船位置时,涉嫌违法当事人陈某某正将电鱼设备(风帆蓄电池、双核双频电源、捞网)分别藏匿在河边草丛中,渔获物放在木船船舱并用黑色帆布遮盖。经查,电获的渔获物有鱤鱼、白鲢、鲤鱼各1条,鳊鱼3条、草鱼2条,赤眼尊2条,刁子36条。执法人员当场暂扣电动木质船一艘、风帆蓄电池1只、变频器1台、电捞网1根。附后,执法人员将当事人陈某某带回市渔政站趸船后,当面称重渔获物20.94公斤。经询问,当事人陈某某交代了他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电力捕鱼的违法经过,他还交代了之前在沅江曾电过几次鱼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将暂扣当事人的几项设备组合在一起,就是一套完整的电鱼设备,因此,认定当事人实施了电捕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电力捕捞,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相关规定,当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当事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准备了电捕鱼的工具(电瓶、逆变器、有电线的捞网),实施电捕鱼行为,非法获取渔获物20.94公斤。其违法行为:一是在禁渔期实施了捕鱼行为;二是在禁渔区实施了捕鱼行为;三是实施电捕鱼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而且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市渔政站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二)当事人禁渔期禁渔区电捕鱼行为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陈某某明知禁渔期、禁渔区实施电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情节严重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得益,仍事前准备了电捕鱼工具,并实施了电捕鱼行为。当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陈某某为了逃避打击,迅速逃逸到岸边,将电鱼设备藏于河边的草丛中,将渔获物放在船舱中用帆布遮盖,其行为可以认定了故意违法。
(三)当事人禁渔期禁渔区电捕鱼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环境。当事人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电捕鱼行为,直接造成鱼类数量减少。电鱼工具释放的瞬间电量不但可以电死电晕鱼类,而且被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已经产下的卵,也不会孵化,可谓“断子绝孙”。禁渔期正值鱼类繁殖期,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四、【典型意义】
(一)电捕鱼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电捕鱼行为。电捕鱼不仅会造成鱼类资源枯竭,还会造成水资源污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当前情况看,群众对电捕鱼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知晓率不高,部分人认为大河是自然水体,鱼类资源是天然的,电捕鱼行为并未侵害公众利益。对于部分群众的错误认识,各级农业(渔业)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通过持续宣传,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不能电捕鱼的氛围基本形成。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电捕鱼行为,渔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了打击电捕鱼行为高压态势。
(二)电捕鱼行为取证难度大,要千方百计获取证据。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明目张胆的电捕鱼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贯彻实施的情况看,仍然有极个别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偷偷实施电捕鱼行为,给渔政执法监管造成了较大难度。部分违法人员使用的禁用电捕鱼设备由于简单、价格便宜,实施电捕鱼行为一旦被发现,可以直接丢到水里,执法案件没有实物证据,使案件难以办下去。因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千方百计收集证据,同时,需要大力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及时获取视(音)频资料等,形成证据链。
(三)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打击力度。本案由公安机关举报,渔政机构执法。为加大打击禁渔期禁渔区电捕鱼违法犯罪力度,渔政、公安部门紧密合作,迅速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了坚决打击,对准备以身试法之人起到了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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