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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来源:常德日报 常德融媒 2026-07-06 16:56 字体:【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追究行为人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践行“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法治原则,全力筑牢县域环境资源司法救济防线。

据了解,2025年5月某日中午,罗某、周某、高某相互邀集后各自携带锚鱼工具于禁渔期在桃源县禁渔水域沅江干流桃源县电站坝下泄洪道旁,使用锚钩等工具在电坝下沅江水域锚鱼,由罗某操作锚杆锚鱼,周某、高某负责起获、藏鱼、望风,非法捕捞鳙鱼一条、鲢鱼三条、鳡鱼二条、草鱼二条、翘嘴鲌一条,共计重50公斤以上,后将部分渔获作价后由高某自己食用和赠与他人,另部分渔获出售给他人,所得收益由三人所分。过了几日,罗某再次携带锚钩等捕捞工具,周某、彭某携带食品、饮用水等,来到上述地点,由罗某锚鱼,彭某、周某负责望风和起获、藏鱼。当日周某、彭某便被民警现场查获,罗某当日逃跑后主动投案,非法捕捞鳙鱼一条、鳡鱼二条、翘嘴鲌一条、鲤鱼一条、黄尾鲴一条,称重29.3公斤,该批渔获价值为661.8元。经桃源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罗某、周某等人所用捕捞工具锚钩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上述非法捕捞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损失为9370.8元,鉴定评估费用为3000元。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某、周某、高某、彭某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对该四名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周某、高某、彭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四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对当地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周某拘役,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彭某单处罚金;罗某、周某、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罗某、周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合计9370.8元,高某对上述款项中的54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对上述款项中的3970.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述款项在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监管下用于购买鱼类幼苗投放于沅江桃源县境内河段。另罗某、周某、高某、彭某支付桃源县人民检察院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

法官提醒:自2020年1月1日起,桃源县沅江干流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其中沅江干流桃源段黄尾鲴、黄颡鱼、鲂等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位公民都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法律底线,以实际行动护好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给后代留下永续宜居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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