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2026年第二季度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一、胡某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6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常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常德市公安局在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建设社区彭某进家中查获一起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胡某龙和帮工杨某正在屠宰1头生猪,重量187.6公斤,猪栏里另有11头无耳标生猪。当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胡某龙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现场宰杀的生猪和猪栏里的生猪是其前岳父彭某书于6月11日在澧县购买的。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涉嫌犯罪,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童某平、曹某红、曹某沛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6年5月22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汉寿县西洞庭湖酉港镇禁捕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童某平、曹某红、曹某沛利用一艘动力胶船正在该水域放置65副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龙虾76.3千克、小杂鱼40.8千克、黄鳝12.2千克,共计重量129.3千克。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犯罪,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汉寿县某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6年1月29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和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汉寿县某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甲鱼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2026年3月5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养殖面积约100亩。2026年2月1日,当事人将兽药“恩诺沙星”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295.5公斤甲鱼销售给养殖户张某某,销售金额4728元。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28元,罚款4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津市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12月,津市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常德市种子管理站移交的线索,经对当事人津市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种子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不符,判定为假种子。2026年1月4日,津市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两优358”水稻种子150件(4500千克)、“两优302”水稻种子100件(3000千克),抽样基数为50件,经检测,“两优358”和“两优302”两个品种真实性不符,判定为假种子,货值金额63000元。津市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3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陈某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5月29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桃源县盘塘镇朱家港集市上有人摆摊销售农药。执法人员对该集市农药销售现场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红正在该集市上摆摊销售“金陌刀®精草铵膦铵盐”等6种农药产品,货值金额765元。5月29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是程某某之妻,程某某已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所在地为盘塘镇墟场。但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陈某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罚款5100元的处罚决定。
六、文某平、孙某在长江重要支流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案
2026年3月20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当事人文某平、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追究行政责任。2026年4月2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在长江重要支流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月17日、1月18日,当事人两次在桃源县木塘垸镇仁丰村沅江水域使用木船放网捕鱼,渔获31千克角鳊,卖给鱼贩子陈某国,获利910元。1月20日11时左右,当事人再次在同一水域放网捕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无渔获物。7月28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木船1条、渔网1张,没收违法所得91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