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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警惕,这些药属于假药劣药

来源:农民日报 2022-03-15 08:36 字体:【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发布案例时作出以上表态。

据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三年来共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507件2485人,起诉3687件6537人。此次发布的案件,有多起涉及可能对患者产生伤害的假药、劣药,还有些案件暴露出网络购买药物的弊端以及在小诊所就诊的风险。记者梳理部分案件情节及检察院解读,为消费者购买药物提个醒。

假冠心病药无有效成分 靠网络销往多地

在杨某某、金某某销售假药案中,杨某某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处方药“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价对外出售至上海、湖北、山东等全国多地。快递员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仍从事药品打包、收发、寄送等工作获利。经检验,涉案“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未检出硫酸氢氯吡格雷成分,涉案“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未检出阿托伐他汀钙成分,均为假药。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涉案假药具有贻误患者病情,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严重危害性。快递人员金某某长期运送涉案假药,已与杨某某形成密切合作关系,明知杨某某长期使用假身份,获利远高于正常快递工作所得,检察机关综合认定其明知杨某某销售假药,还帮助他打包、收发、寄送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共犯。

诊所把藿香正气当百宝丸卖 属于销售假药

在孟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孟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进行包装制成品名为“百宝丸”“妇科胶囊”“前列腺内调1号、2号”“肾3号”“仙丹”的药品,通过坐诊的方式对外销售。经检验,涉案产品“百宝丸”系用藿香正气软胶囊冒充,“肾3号”系用金匮肾气丸冒充,“前列腺内调1、2号”系六味地黄丸冒充,“妇科胶囊”系妇炎灵胶囊冒充,“仙丹”系云南白药保险子冒充。法院判决孟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可能会因为适应症状、功能主治、服用方法、药物用量等禁忌而导致出现严重危害结果,且确实存在有患者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结合假药认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检察机关综合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应当认定为假药。

药厂员工截留原料做专利药出售 被认定为劣药

在吴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药企员工吴某截留实验室送检检材原料药,向公司同事索要药品处方、原料药和印有商标的胶囊壳,擅自生产该公司抗癌专利药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对外销售。经检验,涉案药品含量均匀度及盐酸安罗替尼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被认定为劣药。吴某女友吴某洁明知其私自配制药品,仍帮助吴某网购制药用品,参与销售,法院判决两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吴某和吴某洁被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审查药品性质时可依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实质审查认定劣药。本案中,办理药品类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对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加大违法成本,实现了有效震慑。

卖未经批准药品 被判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009年8月至2019年8月,王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联系,向湖南、重庆、江西等地销售“张氏筋骨一点通”“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销售金额共计238万余元。经检验,涉案的“张氏筋骨一点通”胶囊检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等化学药物;“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检出茶碱、醋酸泼尼松等化学药物。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王某某等人销售的药品号称主治风湿哮喘,经检验其中含有多种化学药物成分。上述化学药物有的为处方药,存在配伍禁忌,有的治疗中主要通过吸入途径给药,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若在长期不知情下服用,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诱发或加重疾病。王某某等人明知药品没有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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