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护渔我们在行动
近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称有人长期在沅水二桥处捕鱼。经执法人员前期调查,基本摸清了违法人员活动轨迹、作案方式等关键信息。
9月23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森林公安对该地点分段布控,现场查获3名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垂钓,并发现渔获物红尾翘鱼44条、重16.2公斤。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皮划艇等工具,相约一起去事发地点,过程中使用皮划艇携带相关渔具划至沅江中央的航标船处打窝垂钓,有渔获物后用车辆运走,且此前有过买卖渔获物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相关线索已经移送至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执法监管,根据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的统一部署,目前全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在大力开展“秋季护渔”专项行动。下阶段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排查锚鱼、网捕、电鱼等涉渔违法行为,强化执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缴获违规垂钓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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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第四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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