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农业局积极组织申报贷款贴息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轻负担
连日来,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 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湘政发〔2018〕3号),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石门县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通知精神(湘农联〔2018〕169号),积极组织辖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帮助县内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轻融资成本负担。
本次贴息对象主要支持从事粮油、蔬菜、水果、棉麻丝、茶叶、畜禽、水产、中药材等生产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经农业部门备案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上述企业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额度的贷款并已经支付利息,即可享受省财政贷款贴息政策。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种养殖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农产品贮藏、存放等生产附属设施;购买种苗、农资、农机及整理、加工、包装、保鲜、运输、管理设施设备;合作社收购成员农产品、帮助成员购买种苗、农资、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生产性服务;建设标准化畜禽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创意休闲农业生产、生活、生态等相关设施建造;拓展产业链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能力,促进农产品的流通销售等。本次贴息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贴息的年度累计贷款额度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贷款5000万元进行利息补贴。贴息标准根据贷款额度规模确定。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贷款额度为300万以内(含,下同)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300—1000万元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1000—5000万元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此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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