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
一是三条途径筹措救助基金。即:财政预算资金、民政部门的福利资金和慈善捐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是确定四类主要救助对象。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而被执行人确无赔偿、给付能力的;已进入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引起多次涉诉上访的等。
三是统一救助基金的发放方式。发放金额系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案件中只能申请救助一次。救助金额限在法律文书确定应给付现金的数额以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但同一个被救助对象被给予救助的总款最多不得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现金数额的30﹪,最高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是明确救助基金发放后的后续事宜。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已发放执行救助金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如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和部分义务的,应当从执行款中优先扣回执行救助资金,剩余的再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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