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文忠代表: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2016年中央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到目前全国已建立53万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全国人大代表庄文忠指出:“由于没有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系统、全面规范,运行实践中受到诸多法律因素制约,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急需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法人地位,能够依法经营运转,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从根本上解决经营行为受限制问题,对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十分必要。”庄文忠说。
庄文忠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他说:“《宪法》和《民法典》两部上位法都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等资产和资源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各地也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要性,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庄文忠介绍,2014年以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先后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作社条例,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权属、经营管理等作出规定。黑龙江省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和探索为法律制定提供了良好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基础。
“总的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中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与相应法律缺失有关。”庄文忠说,“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为立法规划的第三类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进程,推进尽早出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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