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代表、谭琳代表、赵东花委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邓丽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谭琳,今年两会期间共同提交了《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这份代表建议呼吁将认定成员资格纳入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建议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建议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
作为连年履职建言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邓丽、谭琳介绍,在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无法获得或者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认定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长期缺位,大大弱化了对集体组织成员权的司法保护。2017年收集的31个省(区、市)三级法院372份有关成员资格的判决书显示,23%的裁判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予以驳回;63%支持成员资格的认定,但是裁定结果各不相同,还有的以目前尚无法律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规定,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认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立法建立认定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已迫在眉睫。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东花今年两会期间也同样提交《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提案》。同邓丽、谭琳一样,赵东花也呼吁将认定成员资格纳入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建议:“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以土地为基本保障,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实质要素,将户籍作为形式要素,采用实质要素并参考形式要素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
三位女代表、女委员给出的另一条建议则是:“成员资格的取得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原始取得的家庭成员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无论男性或女性均可取得成员资格。法定取得不再排斥婚入男性,即婚入女性与婚入男性均可在配偶所在集体取得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丧失遵循成员资格唯一性原则,应防止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丧失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保留遵循防止成员资格‘两头落空’原则。应将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嫁女等群体纳入保留成员资格之列,从根本上堵住成员权受损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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