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维权痛点 守护创新活力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贯彻落实种子法,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3月1日,迎来2000年颁布以来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正式实施。在种业振兴行动全面推进的当下,新种子法的实施将成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此次修法加大了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旨在最大程度激发种业原始创新活力。新种子法的实施为品种权人维权及行业发展带来了哪些改变?日前,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及多位种子企业负责人。
针对维权痛点 新法实施正逢其时
“近年来,公司经营的农华106、农华803等品种被套包销售、仿冒包装现象一直存在,亲本侵权也时有发生,但更隐蔽。”大北农集团创种科技副总裁、玉米种业部总经理王石指出,一直以来,涉种子案件取证难、侵权隐蔽是企业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诉讼周期长、处罚赔偿低等问题也往往令维权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先正达集团中国法务部负责人同样表示,不论是水稻、玉米,还是蔬菜品种,一旦进入制种环节,就会面临流失的风险。侵权者窃取亲本后可生产出一模一样的品种,直接侵蚀正品种子的市场份额,十分打击育种企业的积极性。不仅如此,若有些侵权者对品种稍做修改,将同质化品种推入市场,最终劣币驱逐良币。“不光是企业利益受损,长此以往,同质化品种过剩还将严重阻碍行业整体的创新发展。”
近年来,我国品种权保护意识大幅提高,植物新品种申请量、授权量全球领先,随着我国种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品种权人对维权护权的需求也愈加迫切。
曾经,品种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问题突出,给育种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些维权难点痛点,新种子法修改的重点有三方面: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了侵权赔偿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表示,这些修改将增加品种权人的维权机会,减小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度,强化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力度,提高侵权假冒行为的违法成本,将为种子企业的维权创造良好环境,有效解决维权难、取证难、赔偿低等问题。
加大新品种权保护力度 让法律为维权者“撑腰”
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离不开法律的健全完善,此次新种子法实施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新法实施后,为品种权人及企业维权带来了哪些改变和利好?
近年来,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业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也展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产生纠纷的作物不止集中在玉米、小麦、水稻三大粮食作物上,蔬菜、水果、花卉园艺等经济作物品种也开始进入诉讼环节。
“蔬菜上的维权相对难一点,一方面是因为每个蔬菜品种规模小,掌握侵权证据存在难度,另一方面是因为整个行业在蔬菜上的维权行动还不是很多,积累的经验较少。”先正达集团中国法务部负责人表示,与主要农作物相比,蔬菜品种侵权更加隐蔽,取证更加困难。
对此,李菊丹指出,新种子法对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的扩展,对花卉、果树、蔬菜等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权保护尤为关键。“花卉、果树、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获材料,就是我们日常生活所必需并通常在超市采购的鲜花、水果和蔬菜。对于这些品种的权利人来说,要找到这些作物的制种基地和种植基地并固定侵权证据是很难的。新种子法实施后,品种权人可以向这些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花卉、水果、蔬菜的企业主张权利。”
据了解,新种子法不但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还将保护环节由原来的生产、繁殖、销售,扩展至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八个环节,使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机会贯穿从繁殖材料生产到收获材料市场公开销售的全过程。
“以玉米为例。新种子法实施前,只有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玉米种子,以及未经许可商业目的重复利用该玉米种子生产杂交种种子的,才构成品种权侵权。实施后,除前述行为外,许诺销售、进口、出口以及储存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也构成品种权侵权行为,农业商业经营主体种植购买的侵权玉米种子,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该玉米收获材料(如鲜食玉米、玉米籽粒)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李菊丹解释道。
“以前,仅在仓库中发现侵权种子时,侵权人往往拒不承认,抗辩其既没有生产也没有销售行为,只是储存行为,执法机构基于当时的法律很难进行查处,在新的种子法实施后,则可直接认定侵权。”先正达集团中国法务部负责人指出,新种子法对品种权的保护覆盖了种子经营的全链条,这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维权信心,让权利人挺直了腰杆。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备受期待 行业创新发展活力不断增强
聚焦品种同质化问题,新种子法的一大重要制度突破就是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直以来,业界对这项制度的到来盼望已久。
“在各级相关部门及整个种子行业多年来的积极推动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终于纳入种子法,这无疑将为整个行业的育种创新注入一针强心剂。”先正达集团中国法务部负责人对制度的实施表示十分期待。“同时,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框架下,育种者将更愿意去分享种质资源,促进优良种质资源以合法形式推广使用。”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什么?将对行业发展有什么影响?
“简单地说,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就是对原始品种进行简单修饰后育成的衍生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建立原始品种权人与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育种原始创新,有效遏制‘剽窃育种’,推动生物育种创新成果的改良和推广应用。”李菊丹表示,该项制度将对我国育种创新和种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提升了原始品种权的市场价值,为种业企业投入创新研发提供法律保障,这将有利于优势育种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种业市场集中度。同时,通过构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促使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合法改良育种创新,培育专业化精细化育种创新企业。制度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压缩侵权假冒、修饰性育种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迫使其转型发展。有助于改善品种同质化,净化育种创新的竞争秩序。”李菊丹表示。她同时指出,要让制度真正落地,下一步还需要有相应配合的法律规则,制定明确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方案,并辅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新种子法的实施,制度导向对行业的影响已初步显现,激发了种业创新发展活力。王石表示,目前,公司玉米种业正在围绕新制度实施大力布局研发,今年研发投入相对去年增长了一倍。“未来将会保持10%以上的研发投入。”
先正达集团中国法务部负责人表示,集团将持续加大对种子打假维权的投入,探索新技术支持打假,坚决遏制品种权侵权行为,推动品种原始创新。
在加大育种创新投入的同时,企业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种业企业才能更好地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李菊丹建议,企业要更加重视对包括品种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除了加大育种创新投入外,还要根据知识产权规则做好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其次,要建立并提升对育种材料和育种谱系的精细管理,如涉及使用特定育种材料的,应进行充分评估,提前协商处理,避免未来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要建立专业的维权团队,集中关注相关品种权的运营及维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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