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公布5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3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以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为契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铸安”行动,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促进了农业强市建设。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销售的农产品重金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10月7日,鼎城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线索通报函》,通报称湖南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货给常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一批茄子(25Kg),经抽样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0日,鼎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农产品重金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陈某于2023年6月9日将该批不合格茄子(25Kg)销售给湖南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获违法所得50元;当日,湖南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批不合格茄子供货给常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重金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3年11月2日,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某茶业公司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2023年6月28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茶业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品名为“某毛峰茶叶”和“某黄金芽茶叶”包装盒上标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经查证,上述茶叶不属于桃源县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2023年7月3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4月2日共销售涉案茶叶0.96千克,获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违反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9月4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51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3月1日,常德市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种植并销售的草莓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3月9日前整改完成。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2023年5月23日,武陵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份共销售250千克的草莓,仅开具一张销售50千克草莓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另外销售的200千克草莓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7月10日,武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王某从事柑橘收购进行混装后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9月19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石门县所街乡村民王某收购柑橘进行混装后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9月28日前整改完成。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装车销售的192筐(共3840千克)柑橘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3年10月11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以2.4元/千克的价格收购石门县所街乡迎驾垭社区覃某家柑橘2800千克付款6720元、收购石门县所街乡寨子垭村柳某家柑橘1040千克付款2496元,当事人共收购3840千克柑橘并于当晚进行了精选混装。10月11日上午,当事人将该批次精选混装的柑橘装入192个塑料筐(每筐净重20千克)以2.5元/千克的价格装车销往江西。当事人从事柑橘收购进行混装后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2023年10月27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某合作社未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3年10月10日,澧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农民合作社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整改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专业合作社在2023年3月3日已收到了澧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截止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2023年10月11日,澧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葡萄种植面积120亩,共有合作社成员6户,2023年分3次销售农产品(葡萄)至广东省东莞市下桥水果批发市场,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如实记载。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1日,澧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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