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实行内部审批管理并建立台账。编印单位需填写《内部资料性文件出版申请表》,经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法规科审批后方可委印。
第四条 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编印方向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活动。
委印和承印单位均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第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部资料性文件出版申请表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内部资料性文件出版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申请时间 | ||
资料名称 | 申请人 | ||
编印目的 | 发送对象 | ||
准印证编号 | 计划印发数 量 | ||
印刷单位 | |||
内容概述 | |||
申请单位 审核意见 | |||
办公室 审核意见 | |||
信息中心 审核意见 | |||
法规科 审核意见 | |||
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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