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常德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各区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度假区(筹)农村工作局(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常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2015年4月30日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常德市扶贫办公室
常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的各类财政性扶贫资金。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市县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实行专户制。 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所有收支应核算到具体项目。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扶贫资金支付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制。所有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商品、劳务供应方,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二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七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初审。
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项目乡镇及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订项目实施工程合同,项目实施工程合同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农户自建、联办项目实施工程合同须送县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规定,落实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财政预算、决(结)算投资评审等手续,上述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预、决(结)算评审书,应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扶贫资金报账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直接支付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行业部门、乡镇政府转拨,但报账资料必须经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直补到户扶贫资金以银行“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至扶贫户账户。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对村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后的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 以实物形式扶持扶贫困难户的(如提供的种苗、化肥等),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凭扶贫户签字、村审核、乡镇签署意见的领用汇总花名册,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由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按工程进度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拨付。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凭据:
1、项目实施工程合同;
2、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
3、合法的税务发票;
4、财政预算、决(结)算评审报告;
5、××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2);
6、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7、××县财政扶贫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详见附表3);
8、其他有关合法凭证(或附件)。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按照中央、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专项用于扶贫培训,不得以会议、考察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变相用于管理费开支。培训费支出应以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实施总结及培训承担机构开出的正式发票为报账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
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保证金;
10、其它不符合政策的支出。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计划)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4、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验收审核同意的;
5、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或纪检、审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切实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套取、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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