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5日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涉及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专项规划;
(二)制定全市农业农村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重要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监督。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局长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副局长、总农艺师、监察组长等局领导(以下简称分管局领导)以及局直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局长决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长临机决定,事后在局长办公会上报告决策情况;也可以由分管局领导按职权临机决定,事后向局长报告,并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决策提出。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局直单位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筛选汇总后报局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列入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汇总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供决策依据。
(三)专家论证。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部门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五)公开听证。决策承办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组织者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承办单位应当在局长办公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10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初步论证情况、法律依据、起草说明以及其他材料提交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1.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市农业农村局的法定权限;
2.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
1.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2.法规科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3.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发表意见;
4.会议其他成员发表意见;
5.局长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局长的决定与局长办公会参会成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局长办公会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组报告。
(七)结果公开。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政府网、部门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或知晓。
(八)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分别组织局直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管理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市农业农村局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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