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件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集体讨论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进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法规科、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和法律顾问列席。
第四条 局长或其他班子成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局长是否回避,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拟处理意见(包括法律依据、处罚金额(物)等);
(二)经过法制审核的,法规科发表审核意见;
(三)领导班子成员就案件有关情况提问、讨论、分别发表意见;
(四)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六条 集体讨论内容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
(二)行政执法情况,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等;
(三)符合法制审核情形的是否经过法制审核;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七条 集体讨论后做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同意承办单位执法意见的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做出不同意承办单位执法意见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的,做出退回承办单位,并补充调查的决定;
(四)属符合法制审核情形未经法制审核的,做出退回承办单位,并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承办单位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整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又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后,随案卷存档。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决定,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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