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常德市农资打假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曝光
2022年,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点围绕农资打假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交叉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邓某某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2022年9月15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西湖管理区西洲乡邓某某的水产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邓某某正在使用兽用处方药盐酸恩罗沙星可溶性粉和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邓某某不能提供购买这两种兽用处方药的处方笺,其本人也非乡村兽医。经查,邓某某在西湖管理区某渔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盐酸恩罗沙星可溶性粉10袋、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10袋,并全部使用完。
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邓某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某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8月24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某专业合作社种植的“阳光玫瑰”葡萄开展监督抽查,检测发现葡萄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10月28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合作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7月24日至7月27日对其合作社的“阳光玫瑰”葡萄使用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8月19日,当事人开始销售该批用药过的“阳光玫瑰”葡萄,抽检当日也在销售,至9月29日全部销售完毕。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阶段。
案例三:西湖某渔具鱼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3月29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在农资打假执法检查中,发现西湖某渔具鱼药店销售的35瓶“车轮必净(斜管净)”产品,未标注产品成分、产品含量、兽药批准文号等信息,但标注有“治疗斜管虫”的字样,属于假兽药。经查,当事人向其供货商侯某免费购进涉案产品35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80元,至执法人员调查时止,涉案产品尚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车轮必净(斜管净)”假兽药34瓶和罚款800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四:付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3月15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在农资打假执法检查中,对常德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有“10%甲柳·三唑酮”乳油农药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该样品内含水胺硫磷,水胺硫磷质量分数为12.5%,判定该样品不合格。经查,付某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微信以85元/件的价格购进2件涉案农药(40瓶/件×80ml/瓶),并以110元/件的价格将涉案农药销售给常德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获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的假农药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和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五:顾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4月12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在农资打假执法检查中,对常德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20%敌草快”农药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样品内含百草枯,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经查,顾某于2021年上半年通过电话购进涉案农药160公斤(200克/瓶×40瓶/件×20件),以25元/公斤(5元/瓶×200克/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获违法所得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的假农药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和罚款7000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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