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渔网”触“法网”——石门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现在开庭!”9月19日上午,石门法院把审判庭搬进新关镇长岭村村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占某、邓某在明知石门县新关镇长岭村澧水河段为禁渔区且在禁渔期的情况下,三次使用拦河放网的方式在澧水石门段新关镇三江口月光州河道(属澧水石门段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野生鱼类约41.75千克,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占某、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综合考量两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当庭判决被告人占某、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每人判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渔网1蓬、黄板鱼2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占某、邓某连带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10263元,款项交付渔政部门,用于购买鱼苗,放流于澧水水域。
此次巡回审判,当地村组干部也参与了现场旁听。庭审结束后,刑事审判庭就此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向当地群众普及有关禁用渔具、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的法律法规,并讲解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升了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非法捕捞、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采用拦河放网的方法进行捕捞,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了直接损失,而且影响水资源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自觉保护有限的水生物资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石门法院将持续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府院联动,凝聚治理合力,让“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更加有力的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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