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农业局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连日来,在石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调度下,石门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30余人组成7个督察组,下到全县乡镇(街道)村组,全天侯不间断巡视督察,强力推进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和问责追责。截至目前,石门县已张贴发放《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近2000张,发布督察通报2期,制止教育200多人次,对存在的问题现场交办10余件,对焚烧严重的乡镇村组已移交石门县纪委进行核实并将予以严处。
据了解,《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规定“本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及铁路、国、省、县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各乡镇(街道、区场)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的危害,加强巡查,严格落实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工作;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禁烧秸秆纳入村(居)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焚烧秸秆区域内焚烧秸秆的,由县农业和环保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常德市环委会下发《关于加强秸杆垃圾禁烧和追责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追责细则——“巡查发现乡镇区域内一至二个秸杆垃圾焚烧火点的,由县纪委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实施约谈或诫勉谈话”;“巡查发现乡镇区域内三至四个秸秆垃圾焚烧火点的,给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警告处分”;“巡查发现乡镇区域内五个秸杆垃圾焚烧火点的,给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巡查发现乡镇区域内五个以上秸秆垃圾焚烧火点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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