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村级治理在生态环保中的作用
扈映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近年来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层面,政府逐步承担起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投入不断增加,极大推动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但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依然任重道远。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包含了从河流到湖泊,从水井到沟渠,从耕地到山坡,从田野到家居等诸多方面,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监管难度大、成本高。乡村环境保护的基层治理更能体现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形态和社会组织特征,相较政府监管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只有充分发挥并依靠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功能,才能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村集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和能力。首先要落实村“两委”班子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这项工作的成效作为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建立、推广政府机关干部驻村生态指导员制度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其次,以各种方式提高村集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通过加大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奖励力度等方式增加集体收入,将村集体有效整合进生态保护、管理工作中;为解决农村基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组织缺失问题,可在各村党支部试点设立生态文明委员、村委会设立环境保护委员等。
第二,大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农村居民是农村环境恶化的直接受害群体,同时也是农村环境资源的直接受益者,应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调动农民的生态保护积极性,让农民成为农村生态保护的主体。
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渠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卫生意识、垃圾分类意识和监督管理意识,指导其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发挥他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其次,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则,针对村庄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的村规民约,挖掘其社会治理价值,培育敬畏自然的生态文化,强化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不仅可以培育公众的参与精神,促使村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也使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有了处罚依据。
最后,探索和建立长效的、动态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积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抓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使农民从绿色发展中得到“真金白银”。要把环境问题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有机结合,将经济发展融入生态保护中,让农村居民充分意识到环境治理不仅是政府的事情,而且事关村民切身利益,这样才可以长久保持村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
第三,培育乡村本土化的民间环保组织。民间环保组织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一种有效的社会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很多行政村都建起了党员干部、妇代会成员、民兵、“五老”人员组成的义工护河队、生态家园协会等组织,开展河沟清理、禁渔管理、河岸护绿等活动。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积极协助、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保事业,要健全法律法规,为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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