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乡村振兴法律制度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初次审议聚焦
(本报记者 李秀萍)正在中国人大网开征民意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系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展开初次审议的版本,这也是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首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如何通过立法来促进乡村振兴?此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着力点是,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促进乡村振兴;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城乡关系方面的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牵头起草过程中,注意总结地方创造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振兴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认真研究、参考我国现行有效的其他促进类法律的立法经验,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乡村振兴促进法着重点在促进,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不取代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因此,草案的条文与农业法等涉农法律的规定尽量不重复,确有必要的,作出衔接性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不完善的,作出补充性规定。条文的表述也注意与其他涉农法律协调一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展开初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正是紧扣上述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展开。
深化农村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
实施乡村振兴就必须深化农村改革。对于深化改革,在草案第一章总则中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活力。”把改革创新重点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吉炳轩副委员长坦言:“面太窄了。乡村振兴需要深化农村各方面改革,不仅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希望能够再补充完善。”他表示,农村改革又碰到了体制机制的硬骨头,啃下这块硬骨头,需要支持鼓励各地去开拓创新。建议在深化农村改革上再增加一些笔墨,以深化改革来推动乡村振兴。法律就是要大力支持和保护改革的顺利进行。
王东明副委员长同样希望在下一步修改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对农村土地改革作必要的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留有必要的空间。比如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土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以进行一些总结提炼,作出制度性、创新型的规定,或者原则性的规定。
衔接脱贫攻坚 完善基础设施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是广大农村发展的两个重大战略性部署,在政策设计上本来就有协调性、兼容性,多位委员建议草案衔接脱贫攻坚。
谢广祥委员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关于“国家实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采取措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机制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的规定。他同时建议单设“基础设施建设”一章,对于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来说,基础设施仍是短板和弱项,草案理应对加强农村公路、供水、电网、物流、广播电视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作出规定,强化乡村振兴的保障条件。
现在脱贫标准是“两不愁三保障”,主要指的是医疗、教育、住房方面的三个保障,但农村还是比较低的标准。杨震委员认为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方面,还是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他建议草案第六条加上“健全和完善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甚至后面可以单列一章。比如,有没有硬性规定,行政村必须有医务室,必须有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自然村做不到,但行政村是不是能做到。还有很多地方的路,虽然通了硬化路,但有的条件还比较差。今后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还要再加大力度,这方面的工作还要持续做下去,现有草案在这方面说得比较少。
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十分滞后,有的地方甚至是空白。陈国民委员建议草案应该体现高度重视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有机结合,整体纳入。
对此,王刚委员表示附议,建议把脱贫攻坚中一些好的做法,特别是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的一些成效和经验在草案里再强化。
细化组织建设 加强人才支撑
草案“五大振兴”中提出组织振兴,这是必不可少的组织保障,但基层普遍反映带头人不好选。张春贤副委员长建议,总的还是要“用好本土优秀的、重视在外返乡的、优选县乡下派的、注重培养后备的”。有一些退下来的同志经验丰富,又有农村经历,只要个人自愿、身体允许,可以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鼓励推进大小村、强弱村、村庄和企业联建党组织党工委,以强带弱,加强党组织、促进脱贫攻坚。此外,还可以试点推进乡村之间干部交流。
武维华副委员长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优化乡村振兴中留住各类人才的政策。比方说,很多地区已经实施的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他建议教师的工资应该比公务员再高一些。他调研过一些乡村教师,绝大部分表示自己愿意当公务员。现在给贫困乡村一些教师的特岗,很多人拿那个特岗也是想过渡。他建议在这方面能不能提出一些具体措施来。另外在草案扶持措施一章中,他认为也应该有相应的条款。
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杜玉波委员建议草案将农村教育事业单列一条进行规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在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上取得成功经验。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到2016年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到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随着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一半以上用于义务教育,全国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一半以上用于农村。单列出来,有利于在法律当中充分体现这些改革的经验和成果,使之固化下来。
鼓励新兴产业 明确扶持措施
草案第二章产业发展中,关于粮食安全方面着墨甚多,这跟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要求一致。孙其信委员建议产业发展不仅需要聚焦农产品安全生产,也需要注重鼓励新产业、新业态,否则也不可能实现乡村的可持续繁荣。草案第十九条提出一些新兴产业的发展,他建议要充分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对未来农村发展的带动作用,现有规定“列举不太够”。
此前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普遍提出,扶持措施的规定应当明确、过硬一些。与此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展开分组审议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样对此积极建言献策。
吕薇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在加强乡村建设中的责任和使命。现有草案第六十三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吕薇建议,要提高金融机构吸储的当地存款投放当地贷款的比例,要对各种金融机构有约束,不仅约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建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补社等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再融资机制,为更好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再贷款、银行间融资、抵押资产证券化再融资支持。另外,吕薇委员建议在现有草案中加强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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