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一
玉米“彩甜糯6号”亲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5月24日,农业农村部在第五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发布了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近两年已结案的100余件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案件中,综合考虑案例的社会影响力、反映问题的代表性、法律适用的典型性、作物种类的多样性等因素,遴选出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司法保护案例4件、行政执法案例3件、品种复审案例3件。这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以来第6次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甘肃金盛源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13 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01 知民初 638 号民 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彩公司”) 因甘肃金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源公司”)、 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种业公司”)侵 害玉米“彩甜糯 6 号”的母本“T37”和父本“WH818”的植物新 品种权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 审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品种“T37”和“WH818”的品种权 授 权 日 均 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 , 品 种 权 号 分 别 为 CNA******367.6 和 CNA******368.5,品种权人均为荆州区恒 丰种业发展中心和中国种子集团。荆州区恒丰种业发展中心 为个体工商户,后经核准转型升级为恒彩公司。“彩甜糯 6 号 ” 审 定 编 号 为 国 审 玉 20170044 , 品 种 来 源 记 载 为 “T37×WH818”,审定中的申请者、育种者均为荆州区恒丰 种业发展中心。
2020 年 5 月 25 日,恒彩公司委托人在公证员见证下登 2 录惠农网,在金盛源公司店铺购买了 5 袋标注为“彩甜糯 866” 的种子,包装显示种子由华为种业公司监制。5 月 29 日收到 上述种子后,提交至河南优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优立检测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上述种子与 对照样品“T37”“WH818”排除亲子关系位点数为 0。相关过程 均由公证文书记录并附照片等证据材料。
华为种业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证明由其自行送检的“彩 甜糯 866”样本和对比样品“彩甜糯 6 号”为不同品种。但恒彩 公司认为该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力,要求法院从农业农村部 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调取“T37”和“WH818”标准样品,与被 诉侵权玉米种子进行亲本关系鉴定。一审法院以该鉴定事项 目前国内没有具备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为由,不予鉴定。恒 彩公司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彩甜糯 6 号”进行了真实性鉴 定,华为种业公司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自己提供的“彩甜糯 866”进行了真实性鉴定。2021 年 10 月 15 日,北京市农林科 学 院 玉 米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 玉 米 中 心 ” ) 出 具 的 BJYJ202100702585 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审 定标准样品“彩甜糯 6 号”差异位点数为 0,系极近似或相同 品种;BJYJ202100702586 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 子与华为种业公司自产的“彩甜糯 866”差异位点数为 35 个, 为不同品种。一审法院认为,“彩甜糯 6 号”没有获得品种权 保护,恒彩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为种业公司 使用“T37”与“WH818”生产“彩甜糯 866”种子并销售的事实, 3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恒彩公司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不 予鉴定存在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 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恒彩公司提交了新 的证据,包括一份 2021 年 6 月 4 日在华为种业公司官方淘 宝店购买“彩甜糯 866”玉米种子的详细说明,优立检测公司 出具的与样品“T37”“WH818”排除亲子关系位点数为 0 的检 测报告及相关公证文书,玉米中心出具的 3185 号、2996 号 亲缘关系检测报告。二审庭审中,玉米中心有关专家对亲缘 关系检测报告进行了解释,由于玉米杂交种种子的种皮组织 来源于其母本,3185 号检测报告依据《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 程 SSR 标记法》(NY/T1432-2014),将本次所购的“彩甜 糯 866”的种皮与母本“T37”进行同一性鉴定,差异位点数为 0;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玉米亲子鉴定的行业标准,2996 号检 测报告参考 NY/T1432-2014 实验流程,对上述“彩甜糯 866” 样品分别与“T37”“WH818”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 具有亲子关系,但也不能直接确定具有亲子关系。
二审法院依据恒彩公司两次所购种子包装及其二维码 等信息,并通过金盛源公司和华为种业公司的收发货凭证和 记录,确认金盛源公司从华为种业公司购买“彩甜糯 866”种 子的事实,认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由华为种业公司生产、 销售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针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否 使用了授权品种“T37” “WH818”作为母、父本的焦点问题, 4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考虑到实际玉米育种生产中,使用不同 亲本通过杂交选育得到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的几率很小。 BJYJ202100702585 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农 业农村部审定标准样品“彩甜糯 6 号”差异位点数为 0,可以 初步推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使用了与审定品种“彩甜糯 6 号” 相同的母、父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其次,虽然玉米 中心 BJYJ202100702586 号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 子与华为种业公司自行提供的“彩甜糯 866”为不同品种,但 不能用华为种业公司自产的“彩甜糯 866”来推定没有使用被 诉侵权玉米种子的亲本。最后,3185 号和 2996 号检测报告, 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称的由司法鉴定程序获得的鉴定 意见,但检测报告中样品来源清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具 有玉米种子专业检测能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 证明力。3185 号检测报告可以认定“T37”系被诉侵权玉米种 子的母本,2996 号检测报告显示不能排除“WH818”为被诉侵 权玉米种子父本的可能。综上,恒彩公司已就被诉侵权玉米 种子使用“T37” “WH818”作为母、父本生产的事实完成了举 证责任。华为种业公司没有举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通过其 他亲本繁育的相反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 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第四款,华为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 目的将涉案授权品种“T37” “WH818”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 5 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T37” “WH818”的品种权, 应承担停止生产行为的侵权责任。对于华为种业公司销售侵 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虽然《种子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 为侵权行为,但考虑到本案中销售行为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 生产行为的自然延续,从制止生产者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 大角度来说,其仍应承担停止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金 盛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由于本案中尚无证 据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知道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系 侵害他人品种权的种子,因此金盛源公司在本案中的销售行 为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涉案玉米品种 “彩甜糯 866”属于主要农作物品种,须经品种审定后才能生 产销售,本案被告生产销售“彩甜糯 866”行为还涉嫌违反《种 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农 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华为种业公司 立即停止侵害“T37” “WH818”品种权行为,赔偿恒彩公司经 济损失 20 万元、合理开支 2 万元,共计 22 万元,驳回恒彩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未经许可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 另一品种繁殖材料这一侵权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也列 入 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 6 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未经许可重复利用授权品 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判定提供了指导。 在《种子法》中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授权亲本生产杂交种的行 为属于侵权行为,但对未经许可使用授权亲本销售杂交种的 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侵权主体除了重复使用授权品 种进行了生产,后续也进行了销售,由于这种销售行为是上 述生产行为的自然延续,侵权主体需承担停止销售行为的法 律责任,而另一销售主体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知道销售 的种子是侵权种子,则不构成侵权。二是在没有亲子鉴定标 准的情况下,以杂交种相同推定所使用亲本相同的事实推定 被诉杂交种与授权品种存在亲子关系,将证明被诉侵权种子 的亲本不是涉案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转移至被告,对进一步 扩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环节、加强保护力度进行了积极探 索;三是明确在没有相关鉴定标准的情况下,鉴定报告样品 来源清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具有专业检测能力,在没有 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鉴定报告具有证明力,为解决侵权“鉴 定难”提供了思路;四是将未经审定推广玉米种子的违法行 为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体现了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 执法的有机衔接,助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本案也提醒品种权人应及时将符合授权条件的杂交种 及其亲本都进行品种权保护,杂交种没有进行品种权保护, 仅通过授权亲本主张权利将增加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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