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将自己“捕”入法网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但为了吃几条鱼而触犯法律,实在是得不偿失!近日,鼎城区一男子由于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接受了行政处罚,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
2024年4月6日下午,饶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水产种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锚竿)非法捕鱼。鼎城区公安局民警将饶某某当场抓获,查获锚竿一只,鱼获14.94公斤。经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饶某某捕鱼的水域为“国家级水产种资源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捕区域;饶某某所使用的锚杆破坏渔业资源,为禁用工具;饶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鱼类直接损失448.2元,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344.6元。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饶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积极承担对水产资源造成损害的修复责任。鉴于饶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在本案中,饶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虽然情节轻微不起诉,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饶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了鱼类资源,应当承担渔业资源修复责任。遂支持区农业农村局与违法行为人进行磋商,后达成一致: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饶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2100元,责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购买1792.8元鱼苗进行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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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什么是禁渔区、禁渔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什么是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如刺网、围网、拖网、耙刺等。
什么是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电鱼、毒鱼、炸鱼等。
钓鱼爱好者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禁止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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