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4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农违法案件,本局从中选取了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石门县某农资经营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案。2024年7月23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石门县某农资经营部的拼多多店购买的“优系一”大豆种子包装上无审定编号。执法人员查询相关种子审定信息平台,未查到“优系一”的大豆种子审定信息,认定该种子未经审定。经查,2024年3月4日,该经营部从流动商贩处采购该种子20千克,以18元/千克的价格在本地销售了14千克,以19.9元/千克的价格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了2千克,获违法所得289.81元。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种子4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89.81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某化学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2024年3月14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菏泽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湖南某化学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销售的“归泽”牌“精甲霜灵·烯酰吗啉”涉嫌为假农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线下经营场所销售的30克/瓶和500克/瓶两种规格的“精甲霜灵·烯酰吗啉”农药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均未检出,认定该农药样品为假农药。经查,2023年11月1日,该公司通过微信从王姓农药销售人员处购进为30克/瓶的农药600瓶,以540元的价格购进规格为500克/瓶的农药20瓶。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规格为30克/瓶的农药549瓶,以4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500克/瓶的农药12瓶,获违法所得3297元。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农药3.94千克(30克/瓶×48瓶+500克/瓶×5瓶),没收违法所得329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某使用禁用的农药案。2024年8月20日,澧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抽取唐某生产的豇豆样品,检测结果为样品含有乙酰甲胺磷,判定为不合格。乙酰甲胺磷农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552号》明确自2019年8月1日后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作物上使用。经查,7月上旬,唐某购买一瓶氯氰菊酯农药打在种植的豇豆上,两天后发现部分豇豆仍有虫。于是,唐某把以前购买尚未使用完的十几毫升乙酰甲胺磷农药兑了半桶水打在豇豆上。澧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省常德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建立用药记录案。2024年7月10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常德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甲鱼生产的池塘、用药记录、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养殖生产用药台账。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至5月使用过兽药“胃肠活”及其他兽药,但该公司未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的具体情况无法查明。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杜某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理包装物案。2024年9月5日,临澧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临澧县观山园艺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杜某种植的柑桔园内有大量使用后丢弃的农药、肥料包装物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经查,杜某于8月中旬在其种植的柑桔园内施用农药、肥料后,将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柑桔园内。临澧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杜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覃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2024年4月2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武陵区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在武陵区某宠物诊所做犬只绝育手术后,出现发炎现象,要求赔偿。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实施手术的覃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经查,覃某于3月20日给举报人的犬只做了子宫卵巢摘除手术,收取手术费800元。4月4日,覃某主动将手术费退还举报人。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覃某作出罚款10000元、对该诊所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澧县某牲猪养殖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2024年5月19日,澧县农业农村局按《常德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协调联络组任务派遣单》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到澧县某牲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域,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经查,该养殖场于2024年3月14至3月24日进场生猪5300头,存栏生猪5278头,期间死亡生猪22头。该养殖场对死亡生猪处理方式是在养殖场外粪污处理场焚烧后丢进化粪池中。澧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皮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2024年5月25日,鼎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鼎城区韩公渡派出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当日2时许,皮某在韩公渡高水河崇河段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设备电打鱼时被该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现场有皮某使用的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30尾(重2.595公斤)。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皮某作出没收渔获物2.595公斤、罚款2010元的行政处罚。
九、匡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2024年3月25日,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要求追究匡某捕猎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责任。经查,匡某于2023年6月25日22时许,用网兜、头灯及沙网袋等工具在安乡县三岔河镇同春村乡道沟渠边上猎捕野生动物青蛙(76只)和蛇(6条),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匡某所捕猎的野生动物物种为黑斑蛙、蝮蛇及赤练蛇,其中黑斑蛙是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安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匡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文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使用应当报废拖拉机进行作业案。2024年4月28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与桃源县陬市交警中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木塘垸镇广安路发现文某驾驶未悬挂牌照号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广安路由北向南进行道路运输作业。经交警检查,文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其驾驶的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且已注销。桃源县陬市交警中队将文某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桃源县农业农村局。经查,该拖拉机型号为湖南-12YK,文某于2005年10月购入,使用年限18年6个月,超过使用10年的报废年限。桃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文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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