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农环)罚〔2017〕1号
当事人:崔xx,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43072119620xxxx
现住址:湖南省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村04017号。
当事人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一案,经安乡县农业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4月27日,根据安乡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组成联合巡查组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禁烧秸秆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5月13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与下渔口乡镇干部进行巡查时,在下渔口镇竹林村4组,发现当事人正在自己承包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执法人员立即对焚烧现场进行了现场定位,并电话通知下渔口镇竹林村委会的禁烧包保干部赶到秸秆焚烧发生地现场,在亮证表明身份后,执法人员与下渔口乡镇干部一起对当事人进行了身份的确认和焚烧现场事实的认定。
经查实:2017年5月12日,当事人将地里的5亩油菜人工收割后,5月13日,因堆放在地里的油菜秆影响了棉花移栽,为了图省事点燃了收割后的油菜秆。当事人在调查中向执法人员承认,下渔口镇政府和竹林村委会多次上户宣传了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当事人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环境的事实是知晓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定,当事人焚烧秸秆发生地位于北纬29°24′13″、东经112°10′41″,燃烧着火点5处、面积为10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
本机关于2017年5月13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了当事人与证明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与当事人一道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取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调查取证照片6张3页,证明当事人焚烧现场、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事实;
3、安乡县下渔口镇秸秆禁烧领导干部包保信息表1份3页,宣传照片2张1页,证明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进行了责任包保和宣传的事实;
4、《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安政发〔2017〕5号)1份2页,证明全县范围内是禁烧区和确定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根据安政发〔2017〕5号《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一条“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等秸秆、林木枯枝落叶等)”。当事人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油菜),违反了《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第二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既安乡县人民政府确定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5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农环)告〔2017〕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禁烧秸秆,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乡县城关信用社(账号:88011760003057704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或常德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农业局
2017年6月7日
案件评析:
安乡县当事人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一案(安农(农环)罚〔2017〕1号),是我市今年第一起露天焚烧秸秆行政处罚案。今年4月,根据安乡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全县组成联合巡查组在辖区内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禁烧秸秆专项整治行动,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当场露天焚烧秸秆,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立案后,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宣传照片等证据材料,依法依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初见成效,但治理道路依然任重道远,我市是农业大市,农业环境治理工作日趋紧迫。该案是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农业环境污染治理迈出的关键性一步,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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