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种业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案件承办机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自评材料撰写人:常德市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袁康华,电话:13875066455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开展检查,对其销售的、标示为四川邡牌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油杂17”油菜种子依法抽样,并送常德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2017年10月20日,本机关接到常德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编号:20171068)。经检测,该“中油杂17”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认定为劣种子。
经查,该批“中油杂17”种子是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经营的,并送货至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委托其销售。截止至2017年11月7日,当事人已在鼎城区销售了115鑵该“中油杂17”种子,共取得销售收入300元,总计货值300元。
当事人经营发芽率不合格的油菜种子“中油杂17”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涉嫌经营劣种子一案依法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了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宋浩,11月7日询问了当事人的经营者唐纯旗,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有关书证、物证。2018 年1 月 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之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
述、申辩、申请听证。2018 年1 月15 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300 元整;
2. 罚款 5000元整。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2日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至此,此案执行终结。
二、案件评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较为配合调查,调查取证过程比较顺利。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采取一系列策略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使案件圆满办结。综观全案,我局主要是把握好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全面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
证据是案件的核心部分,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还是比较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没有遇到很大的难度。执法人员首先明确取证方向,围绕案件开展证据的有效收集。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经营的“中油杂17”油菜种子开展抽样送检。抽样是在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宋浩的陪同下完成的,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种子扦样单》(扦样单编号CD20171068)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宋浩确认后签字,同时对“中油杂17”油菜种子的包装拍摄了照片。抽样完成后,我局执法人员将该种子样品送常德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经检测,确认该批油菜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该检测结果具有法定效力,证明力强,依法认定该“中油杂17”油菜种子为劣种子。
在确认该“中油杂17”油菜种子为劣种子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2日,询问了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的负责人,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初步查明该批“中油杂17”油菜种子是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送的货,并委托其代销。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在武陵农资大市场,属武陵区农林局管辖。我局执法人员就与武陵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沟通,请武陵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协助我局调查。武陵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协助我局联系到了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并要求其配合我局调查。11月7日当事人主动来到的我局接受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并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准确确定当事人。
该案件中,共涉及两个当事人,一是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二是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两个当事人都可以进行立案,然而,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和深入调查,有大
量证据证明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人是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
从违法行为情节上看,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是受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委托,代销“中油杂17”油菜种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了劣种子,主观上没有坑害农民思想动机,案发后能配合我局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其销售“中油杂17”油菜种子不是主动行为,是代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销售。而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是该“中油杂17”油菜种子常德市的总经销,理应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三、准确界定管辖权
本案中,当事人武陵区大唐种业经营部,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武陵区,属武陵区管辖。但调查的证据证实该批“中油杂17”油菜种子是当事人送到鼎城区宋浩传奇农资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区。同时该批种子也是在我区销售的,我区也是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地。加此我区对该劣种子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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