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案件承办机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案件自评材料撰写人:常德市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袁康华,电话:1387506XXXX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5月 11 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报称:在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网购的农药产品20%噻唑膦是假农药,并向本机关寄送了快递物流单、农药标签照片和20%噻唑膦农药一瓶。接到举报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于5月16日和5月21日两次到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展开调查,并询问了该经营部投资人万超金,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万超金身份证复印件、发票补开证明复印件、电子销售台账等证据材料。
经查,该20%噻唑膦农药是常德市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通过自己的淘宝网店销售给举报人的。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通过联系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刘新歌,于2018年3月1日通过物流托运购进了该批20%噻唑膦农药3件,12瓶/件,共36瓶,进价816元/件,共计2448元。截至5月21日,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淘宝网店将该36瓶20%噻唑膦农药,以每瓶69元-78元不等的价格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754元,总计货值2754元。
该20%噻唑膦农药标签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517;授权企业名称: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北区通山路11号;青岛蓝猫®。该农药标签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有未获得农药登记证授权的嫌疑。常德市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经营该20%噻唑膦农药的行为,嫌疑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5月24日对常德市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一案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的调查证实该20%噻唑膦农药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属于假农药。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经营该20%噻唑膦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农药。
2018年8月6日,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向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之了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 8 月13 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 2754 元;
2. 并处罚款6000 元。
当事人于2018年8月21日将罚没款8754元缴至指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
二、案件评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是通过网店经营农药,调查取证难度大,同时举报人不配合,无法对农药产品开展抽样送检工作,给我局办案造成极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局通过采取一系列策略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使案件圆满办结。综观全案,我局主要是把握好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多途径调查取证。
证据是案件的核心部分,在办案过程中,该20%噻唑膦农药当事人已销售完,没有库存,无法开展抽样送检。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所掌握线索,全面展开调查,从多个途径、多个方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获取相关证据。
1.围绕举报人和农药登记证开展调查
5月25日我局向举报人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农业局寄送了《协查函》,函请北流市农业局对举报人购买的该30瓶20%噻唑膦农药进行抽样调查。同时向该20%噻唑膦农药登记证持有人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确认该20%噻唑膦农药授权情况。
6月7日我局收到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关于“20%噻唑膦”非我公司授权的书面说明》,证实涉案的20%噻唑膦农药产品非该公司授权生产,该公司从未授权青岛蓝猫生产或销售20%噻唑膦水乳剂。6月12日我局收到北流市农业局《关于协查“网购的20%噻唑膦农药,怀疑是假农药”一事的复函》,因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未能对该20%噻唑膦农药进行抽样送检,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
2.对标称企业开展调查
7月2日我局向标称企业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寄送了《案件移送函》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对该案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7月24日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向我局寄送《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回复函》(青农执回〔2018〕45号),查实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13日列入青岛市工商局经营异常名录,未在注册地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二、准确案件定性
本案中,要定性当事人经营假农经,就要对农药是假农药、当事人存在经营行为定性。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多方调查,逐步取得了相关的证据,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
1.农药产品属假农药的定性
该20%噻唑膦农药当事人已售完,没有库存,举报人购买的30瓶农药还未使用,但不配合北流市农业局对该农药抽样调查,通过抽样送检的途径已然行不通。我局执法人员就从农药登记证入手,开展调查。我局在收到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书面说明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的回复函后,证实该涉案的20%噻唑膦农药是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的农药登记证而生产。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该20%噻唑膦定性为假农药。
2.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定性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注册地址为鼎城区红云街道,实际营业场所在注册地,属我局管辖范围。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其在常德市鼎城区红科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淘宝网店上,网购该涉案的20%噻唑膦农药的物流单照片和农药标签照片,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物流单上运单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查询,举报人网购的农药是当事人在的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的,当事人也予以确认。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20%噻唑膦的发货地址在我区,属我局管辖范围,就此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我区,管辖权属我局。执法人员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20%噻唑膦的电子销售台账、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
处罚只是行政执法一种手段,规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才是农业执法的目的。为此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向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寄送了《案件移送函》,以对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进一步调查。同时电话告知了举报人调查结果。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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