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神农缘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一、【案情简介】
湖南神农缘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18年从“远缘杂交一系稻”水稻种子繁育人桃源县农民刘某某处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远缘杂交一系稻”水稻种子735公斤。经查,该种子未经审定。当事人将该批种子以与农民签订协议方式,在常德市安乡县、鼎城区等地种植,协议收取种植者130元/亩信誉保证金,承诺以150元/百斤回收合格的该品种稻谷,回收时退还收取的信誉保证金。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4月16日,湖南省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县农民种植的“远缘杂交一系稻”水稻种子用编织袋包装,无标签标识。经调查,该种子来源于湖南神农缘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安乡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因案情重大,生产经营和种植该批种子的人员涉及安乡县、桃源县、鼎城区等地,根据相关规定,湖南省安乡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18日将该案移送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当日依法受理并于4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在深入当事人企业和生产者刘某某处调查的基础上,组织鼎城区、桃源县、安乡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种植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刘某某处共购买的“远缘杂交一系稻”种子有735公斤,在安乡等地销售该种子数量高达到2250公斤以上。为查清楚案情,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的法人代表沈某某,沈某某以身在外地为由拒绝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2019年5月20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以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至常德市公安局。
三、【法律分析】
(一)涉案种子为未审定的种子。此案中所涉及的“远缘杂交一系稻”水稻种子是由农民刘某某自行繁育生产的。经查,该种子没有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为未审定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稻是国家主要农作物,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过审定的,不得发布、推广、销售”,刘某某自行繁育生产的“远缘杂交一系稻”水稻种子为未审定种子,刘某某和当事人对未审定种子进行了违法推广、销售。
(二)涉案种子没有附着标签,应定性为假种子。经查,涉案种子从采购到农户种植的过程中,均用普通编织袋进行包装,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该涉案种子没有附标签标识,依法应当定性为假种子。
(三)当事人对假种子进行经营行为的定性。当事人通过与种子使用者签订回收协议收取130元/亩的信誉保证金,承诺回收合格的稻谷时再将保证金退回,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当事人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涉案种子和收购稻谷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营利,所以,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打击。
(四)对刘某某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刘某某在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现已将此违法情况及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四、【典型意义】
(一)确定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证据。违法事实需要证据进行证实,所以,提取充足而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办理案件的基础和关键。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产品后,根据案件线索迅速开展了对涉案种子的繁育生产人、农户、合作社、经销商的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笔录和提取证据,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拍照取证。通过大量的取证工作,确定了当事人所销售的种子为假种子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以收取信誉保证金、承诺回收稻谷的方式推广、销售假种子的事实。上述的证据的提取,为案件向公安部门的顺利移送打下了基础。
(二)坚决落实相关规定,对涉刑案件不以罚代刑。以罚代刑是指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事处罚的行为。此案在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将未审定的、无任何标识的种子进行推广、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涉案金额大,案情较复杂,执法部门没有简单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移送,以确保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案件查处的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此案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案情复杂。为查清案情,公安、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合作,对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共同协商;市级、县级农业农村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为初步查清案情打下了好的基础。由于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时地对涉案种子进行了登记保存,阻止了不合格种子下田,确保了农业生产的安全,确保了农民利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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