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农药的代价
本报记者 武大为 通讯员 张敏
案件还原:
2019年6月28日,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鼎城区某农户投诉,称自己在武陵区农资大市场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购买了7瓶“杀虫霸”农药,在30亩稻田喷洒该农药后,出现空壳、不结实等症状,因怀疑农药是假货,请求执法机关查处。
当日,武陵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批农药登记证与标注农药成分不符。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抽样送检并进行了登记保存。2019年7月2日,武陵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鼎城区植保植检站的技术专家组成工作组,前往鼎城区涉案发生地进行实地查看,初步鉴定为水稻被喷洒农药后,灼伤穗颈,导致抽穗卡颈,出现空壳、不结实现象。7月10日,武陵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鼎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鼎城区植保植检站组织受损农户和当事人就农户的损失赔偿开展协调并达成协议:当事人对受损农户补偿12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均认可。
处理结果:
2019年8月7日,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测表示认同,不申请复检。9月18日,武陵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假农药26瓶,计26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3.并处罚款5000元。
9月20日,当事人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至此,本案执行终结。
律师说法:
常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主任邹晓邦认为:本案中武陵区农业农村局的执法行为是正确的,达到了依法执法和善后救济双满意的执法效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应当认定为假农药。又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据此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作出上述处罚是正确的,执法合法合规。
其次,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在农民投诉后能及时补偿农民损失,没有造成农业生产安全和其它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从轻行政处罚决定。武陵区农业农村局结合各方意愿,主动协调,促成赔偿,使违法者知错改错,使受害者获得救济补偿,行政机关执法时在幅度内就低处罚,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利益平衡,彰显了执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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