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亮剑2024”执法典型案例2
江西省鹰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罗某红等11人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探索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方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4日,江西省鹰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余江大队执法人员在信江干流河段巡查时,发现罗某红等11人从事捕捞作业。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毒鱼方法,非法捕捞鲤、鳜、鳊等渔获物800余千克,价值1万余元。经鉴定,当事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64.9万元(该案件2024年结案)。
(二)处理结果
罗某红等11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罗某红等11人有期徒刑6至10个月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判令其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向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缴纳64.9万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以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并与该局签订劳务代偿协议,通过卫生清洁、渔业巡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典型意义
电毒炸捕捞既损害水生生物资源,也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危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于电毒炸捕捞,当事人除了对水生生物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按不低于直接损害十倍承担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并按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的数额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按上述规定,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金额总计近130万元。当事人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后,通过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订立劳务代偿协议的方式,以环境公益劳动折抵生态修复费用。这一做法既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符合损害者担责、谁损害谁修复的法律要求,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探索了涉渔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多元化实现路径。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