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2026年第一季度,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主动扛起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长江“十年禁渔”政治责任,严厉打击了一批农业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公布一批承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汉寿县某蔬菜技术服务部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销售案
2026年3月18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汉寿县某蔬菜技术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禹®凤甜8号玉米种子由安徽省审定,品种适宜在安徽全省作鲜食玉米种植推广,湖南省并未引种,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认定该种子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从河北大禹种业有限公司以2.5元/包的价格购入该批种子100包,2026年1月21日至2月8日,以3元/包的价格于销售78包,库存22包,销售的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34元。当事人销售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大禹®凤甜8号”玉米种子22包,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23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常德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案
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常德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行为,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并限期30天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2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7月8日以来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1号待宰圈内存放有10头耳标号为“1511”开头的生猪,该耳标号行政归属地为四川省内江市。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入场查验登记台账,该批生猪无入场查验登记记录。执法人员再通过智慧兽医信息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批生猪经产地检疫后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信息。当事人的入场查验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职,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放行入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3天;2.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3.对当事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罚款20000元;4.对当事人入场检验人员刘某罚款2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石门县某牲畜交易市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6年1月15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石门县某牲畜交易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14个生猪中转栏中共存放有生猪118头,均未加施畜禽标识。该批生猪为当事人收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从吴某处收购生猪95头、1月15日从李某处收购生猪23头。该批生猪重15940千克,市场询价为12.4元/千克,货值金额为197656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9179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马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6年1月8日15时30分,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十年禁渔”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某在常德市武陵区九中路101号苏家渡沅江岸边,正在使用可视射鱼设备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岸上有2套可视设备的显示器、遥控器、遥控船(含遥控器),水中有可视设备的箭夹,无渔获物。当事人使用的可视射鱼设备为投射箭铦耙刺,系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当事人捕鱼的水域为常德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捕水域。当事人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任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6年2月2日15时29分,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乡县陆家渡罗渠沟水域进行禁渔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任某携带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台套,渔获物2.2千克(鲫鱼和刁子鱼共25条)。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2.2千克,罚款21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朱某武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
2025年12月29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与县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朱某武驾驶1台车牌号为湘07N1040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装运一车砂石在汉蒋公路岩汪湖镇五美桥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行驶证显示:该拖拉机检验合格至2014年11月有效;并于2023年9月19日在农机部门申请办理了注销,当事人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作出罚款28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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