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使用鱼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张家界市永定区澧水环资法庭,近日在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鱼鹰捕鱼方法非法捕获水产品,被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据悉,这是全省审理的首例使用鱼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去年8月,被告人刘某驾船在禁捕区域慈利县澧水河白马溪至脚脊岩渡口流域,采用鱼鹰捕鱼方法非法捕获水产品17.1公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刘某自行购买价值500元的鱼苗在澧水河流域进行增殖放流。
法院审理认为,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澧水、溇水、沅水河段干流、支流全天然水域禁捕,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且在澧水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其饲养的鱼鹰也已自行处理完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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