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顶风作案 两男子非法捕鱼被抓现行
7月14日2时许,鼎城区斗姆湖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斗姆湖街道南阳村沅水边有人开船电捕鱼,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
民警赶到时,船上两名男子正使用自制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河鱼,见民警到场,两人急忙发动渔船向桃源县方向逃窜,逃至鼎城区和桃源县交界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男,30岁,桃源县人)、潘某汉(男,52岁,桃源县人)对自己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潘某汉因在沅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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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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