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后果很严重!
案件回顾
舒某某和雷某某是某驾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校长。为扩大驾校规模,解决大车学员培训场地问题,两人于2014年下半年,在征得相关股东同意后预备出资扩建驾校。舒某某和雷某某与驾校所在村组组长等人进行了沟通联系,并参加了村民会议。之后,该驾校与村组达成了协议:村组同意以每亩5.5万元的价格流转80亩土地给驾校用于训练场地扩建。
该驾校受让上述土地后,在还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实施了扩建,对土地进行了硬化。经鉴定,该驾校共占用农用地约34.38亩。其中林地约21亩,林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耕地7.7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0.446亩),达到特别严重损毁程度。日前,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了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34.38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破坏了国家耕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月8日上午,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舒某某、雷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非法占用破坏的农用地按照常德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复垦方案进行复垦,逾期未按方案复垦,则赔偿复垦费用共计955967.9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常德晚报》上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常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主任邹晓邦认为:农用地包括了耕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一切农业生产性土地,其中耕地及林地更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为此,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农用地保护管理制度,设定了红线、底线。凡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必须由国务院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良性循环,永续利用,侵犯了国家的农用地保护管理制度,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舒某某、雷某某在还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对占用的农用地约34.38亩进行了硬化,使林地约21亩、耕地7.7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0.446亩)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之规定,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故本案司法机关在判处舒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一并判处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非法占用破坏的农用地进行复垦,或承担复垦费用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既对刑事违法行为进行了打击、惩治,又对民事公益损害进行了救济,彰显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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